打工者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身体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希望用人单位给予赔偿。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始终未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拒绝对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这样的官司该怎么打?会得到多少赔偿?这种案情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上述的案情,解决的关键在于取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供支持其请求的相应证据。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事故确属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事故。但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在证实确属工伤事故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伤、残劳动者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