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镇江新区林大爷很苦恼,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昨天,记者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工伤”案件。
林大爷是一位老会计,退休后应聘到镇江新区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年3月8日,他正在电脑前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导致右眼失明。林大爷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遭到拒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时,也被告知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
于是,林大爷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工伤赔偿。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林大爷已年满65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自然不能称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法院建议林大爷将工伤赔偿变更为人身损害赔偿,若坚持要求工伤赔偿,将被驳回起诉。针对很多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再干的状况,法官建议他们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它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