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某某在爆炸事故中受伤,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却先后为其出具了二份用人单位名称不完全相同但编号和内容却完全一致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这起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第二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判决撤销。 2005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泾县本健球铁铸造厂(业主系梅本健)的铸钢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致王某某在受伤。王某某出院后于2006年1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28日受理, 4月20日作出编号为002420060006、用人单位为“泾县本健铸造厂”的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5日,王某某以决定书上用人单位缺少“球铁”二字为由提出予以更正的申请。8月30日,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重新作出的与前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一致、内容一致,用人单位为“泾县本健球铁铸造厂”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双方予以送达。梅本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后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复议机关复议后,以后一份决定书是对前一份决定书的补正为由予以维持,梅本健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作出的是二份用人单位不同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二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后一份决定书不能视为是对前一份的补正。而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仍是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应视为没有证据材料;且后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超过了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系违反法定程序。故被告所作出的后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