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出任上海某玩网咨询公司任首席运营官的王某,在工作期间又再出任另一家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股东及监事。玩网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提前解除了与王某的合同。而王某则称自己对上述任命不知情,起诉玩网咨询公司要求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除玩网咨询公司自愿支付王某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外,对王某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10日,王某与玩网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出任该公司技术部经理,月工资人民币585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05年7月重新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聘任王某担任公司的首席运营官一职,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
2006年6月12日,玩网咨询公司向王某发出《员工解除合同通知》,提前解除了合同,炒了王某的“鱿鱼”。王某不服公司该决定,在经过劳动仲裁后的2006年9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好端端地干着首席运营官工作,却遭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予以辞退,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
法庭上,玩网咨询公司辨称,提前解除王某合同是因为王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外与人投资开办一家数码科技公司还兼任监事一职。由于两家公司业务相同,王某将玩网公司的业务信息泄露给了那家公司,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王某合同。公司认同支付王某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但不愿承担未提前30日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万元及其他任何赔偿。公司还提供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非经公司书面同意,王某不得受聘于其他任何机构和从事第二职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玩网咨询公司还佐证,向法院还提供从金山工商分局调取的数码科技公司登记材料。这家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经核准成立,以股东身份在册的王某出资20万元,兼任公司的监事一职。
面对玩网咨询公司出具的材料,王某确认自己是该公司股东,但表示股东会决定由自己担任监事一职,事先并不知情也未签字。还说即使自己是该公司的监事,也与玩网咨询公司不会产生任何利害冲突。
法院认为,首先王某作为某数码科技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股东决议决定由他担任监事应当知晓,特别是股东会决议是公司递交工商登记材料在工商局备案,具有公示的效力。
其次,王某投资数码科技公司所经营范围与玩网咨询公司业务上有重合,况且在未经玩网咨询公司同意下出任数码科技公司的监事一职,这势必要王某将一部分精力投入该公司工作中。
再次,玩网咨询公司没有如期支付王某工资的行为,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遂法院判决除玩网咨询公司在庭审中自愿同意支付2006年6月份工资人民币1万元外,对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