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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四年未得分文 小股东告赢公司

发表时间:2008-10-7 8:44:26 来源: 作者:


   中国法院网讯   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同时也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卓女士为公司工作了四年却没有拿到一分钱。为此卓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卓女士是苏州市天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作为小股东,她的投资占公司资产的30%,另一股东投资占公司股份的70%。在公司成立后,卓女士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评估公司的日常业务、人事管理等工作,卓女士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期间,卓女士的每月工资为2500元,代为扣除个人调节税后2003年全年工资为29538元,但公司实际上没有支付。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大股东确认卓女士2004年全年的奖金为1.5万元,但亦未支付。

    从2003年至2004年6月30日,卓女士在公司承接并完成的业务总金额为83.66万余元。从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卓女士承接并完成的业务总金额为45.13万余元。按照公司规定,卓女士应得的业务提成为21.21万余元。从2005年2月至2006年,卓女士在公司承接并完成的业务总金额为73.83万余元,按照公司规定卓女士应得的业务提成为37.65万余元。

    但是,由于公司一直没有卓女士结算上述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及业务提成,卓女士于2006年11月6日向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应报酬。2006年1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卓女士的申诉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卓女士对此不服,遂将公司告上法院。

    然而,被告苏州市天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而且开庭当日法人代表也没有出庭。同时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天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原住所地已经被变卖,法人代表去向不明。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卓女士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其又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被告公司的日常工作,故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缺席判决被告苏州市天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卓女士工资29538元及奖金15000元,同时支付卓女士劳动报酬92.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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