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工资被拖欠,170名民工把层层发包的三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今天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沙河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令劳务公司和分包方承担责任。 原告候忠波等170名农民工诉称,2005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受雇于盐城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昌平区七里渠村的中海海洋花园项目工地从事建筑施工劳动。现该项目已经竣工并已经通过验收,但盐城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将部分工资支付给民工们。因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北京中海海洋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170名民工将以上三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总共92万余元的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中昊公司辩称,对劳务费的数额没有异议。给付义务应由华宇公司承担。
而被告华宇公司辩称,华宇公司已将中海海洋花园一期工程27栋楼发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昊公司,并签署了分包合同。原告是为中昊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工资应由中昊公司支付。华宇公司已将该工程的所有劳务费支付给中昊公司,拖欠工资的责任应由中昊公司负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海公司辩称,中海公司与华宇公司存在承包合同,不是原告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中昊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事实,中昊公司即应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用。华宇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其在中昊公司撤离工地后即应及时与该公司就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结算,华宇公司未及时与中昊公司进行结算,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海公司已按照其与华宇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华宇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中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中昊公司及华宇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被告盐城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拖欠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