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在试用的1个多月内,推销员张某未能推销出任何产品,单位一分钱也没发给他,张某为此将所在单位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员工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全额工资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7日,张某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应聘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按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
当日,张某开始上班。由于任职期间张某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张某支付工资。9月18日张某申请辞职。其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1400元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东万设备公司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为此双方闹到宣武法院。
审理中,东万设备公司提供了2006年8月至9月的考勤簿。考勤簿记载,张某出勤16天,其他时间均为空白。公司对张某空白记录的日期的实际活动不能确定,且未对张某做出旷工或其他相关处理。张某称其任职期间一直是全勤,并出具了本人工作记录。
公司坚持不完成任务不能给付工资,提出张某的外出访客记录未经部门经理的签字确认,不算数等理由,要求撤销裁决书。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议是东万设备公司、张某虽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故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东万设备公司应按协议约定1000/月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东万设备公司负有考勤管理的责任,由于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完整,使张某的考勤记录中出现空白,无法客观真实的反映张某的出勤情况,东万设备公司又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考勤记录中空白记录的日期张某没有出去办理业务,而去干与业务无关的其他事情,故东万设备公司所述张某出勤只有16天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员工张某要求支付全额工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