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直于2004年9月18日至10月9日在哈尔滨某超市任理货员,期间,9月份正常工作9天,延长工作时间20小时,休息日工作时间23.30小时;10月份正常工作4天,延长工作时间26小时,休息日工作时间28.35小时,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间33小时。哈尔滨某超市用人后曾预先宣布:9月份为学习培训期,无任何劳动报酬;10月份为试用期,理货员的劳动报酬按500元用下浮20%的标准支付;健康证费用自理;每餐餐费员工自负1元。10月8日晚,郑直因提出连锁公司每天延长工作时间太长,身体吃不消,而被哈尔滨某超市解雇。某超市根据预先规定,支付郑直10月份的工资按400元用的标准结算为528.05元,扣除餐费15元、一套工作服114元,获支付劳动报酬401.05元。郑直感到劳动报酬不公而拒领,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哈尔滨某超市应按600元用的标准,支付其正常工作工资、加点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合计1162元,同时支付健康证费用55元。
分析意见:仲裁委认为:9月份哈尔滨某超市规定学习培训期无任何报酬,虽事先讲明,但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认定无效,而郑直提出600元明的标准也无根据。9月份的劳动报酬,根据文件规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70元明的标准计发。10月份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哈尔滨某超市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按500元用浮20%的标准支付,且事先已作规定,郑直提出600元明的标准也无据无理。郑直提出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过长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规定精神,其录用时所支付的健康证费用,应由哈尔滨某超市承担。其延长工作时间已明显超过《劳动法》规定,必须纠正。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裁决如下:1.郑直9月份的劳动报酬,按300元/月计发为233元;2.郑直10月份的劳动报酬,按400元/月计发为520元;3.郑直的健康证费用55元由哈尔滨某超市支付;4.郑直支付哈尔滨某超市餐费15元,工作服一套退回;5.上述劳动报酬、健康证费用、餐费、工作服等,双方当事人在7日内支付、退还;6.本案仲裁费150元,郑直承担50元,哈尔滨某超市承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