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忻是大四的在校学生,她在一家设计公司实习时,公司与她签了一份协议,明确了她的工作职责及报酬。 6个月的实习很快过去了,小忻对负责人说,实习期间只发给自己一半的报酬,现在公司应将余下的钱付给自己。公司告知她实习报酬就是这些,无余额支付。后来,小忻来到上海市仲裁委,询问能否告这家公司。仲 裁接待员告诉小忻,她与公司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上海市仲裁委介绍,争议主体双方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资格,也就是说个人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资格,单位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由仲裁处理。而小忻因报酬问题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不在此范围之内。(《中国青年报》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