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院重申:按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报酬为300%、周六为200%
(深圳商报记者王海荣通讯员朱丽斯)东莞市人民法院横沥法庭日前开庭审理了一宗因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员工国庆休假日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员工获得了按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的法定休假日工作工资报酬,以及按工资200%支付的周六工作工资报酬。
去年6月底,姜某受聘担任东莞某电机厂的生产部厂长,该电机厂是一家香港公司设在横沥镇的“三来一补”型企业,姜某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去年国庆节期间,姜某根据厂方的要求继续上班,并没有休假。再加上平时工作繁忙,姜某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2003年11月28日,厂方以姜某在工厂管理、技术方面不能达到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姜某在领取工资后发现,厂方在试用期间根本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休假日薪酬。
于是,姜某在去年底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申诉,请求厂方支付自己在法定假日以及周六工作的应得薪酬9000多元。但仲裁庭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姜某的请求,之后姜某又将厂方告上了法院。
东莞市人民法院横沥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是我国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休假,否则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计算工资报酬补偿。另外,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星期六工作应视为加班加点,并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计算。因此裁决厂方支付姜某在假期工作的劳动所得共计959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