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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一封信函要回477万上海审结一巨额劳动报酬争议案

发表时间:2008-10-7 8:44:40 来源: 作者:


  本网讯 胡瑜 记者刘建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请求标的达800万元的巨额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华伟公司被判支付公司原 总经理宋先生最近两年的利润提成款457万余元,并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万元。
  从1995年开始,宋先生至华伟公司工作。华伟公司当时聘请宋先生出任公司总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月,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致函公司另一董事,提出了宋先生在公司的利润提成方案,如宋先生能使公司扭亏为盈,则可取得公司利润的10%作为提成奖,并明确数字可作调整,对此,原则大家同意,宋先生对此表示同意并在信函上签名确认。但华伟公司当年取得盈利后,并未支付宋先生相应的提成款。2004年10月,华伟公司通知宋先生免除总经理职务。为此,宋先生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999年至2004年的利润提成款、经济补偿金等800万余元。华伟公司则辩称,上述信函并非约定劳动报酬的协议,该方案未经其他董事同意。公司仅免去了宋先生的总经理职务,但未解除与宋先生的劳动关系。因此,对宋先生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该信函,能反映出华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宋先生协商后,公司原则上同意在每年有盈利的情况下给予总经理宋先生10%利润的事实,尤其从最后一句“数字方面可作调整,原则大家同意”,可以看出其他董事对此方案也有所了解并原则同意,华伟公司主张该方案未得到其他董事的认可,但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不予采信。华伟公司在免除宋先生总经理职务后未安排其他工作,应视作单方面作出了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按照宋先生在公司10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宋先生10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宋先生直至2004年11月才申请仲裁,其主张2002年11月前的劳动报酬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令华伟公司支付宋忠信2002年至2004年提成奖45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0万元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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