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民终字第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煜,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1-68楼4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王吉武,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民政局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2-32楼2单元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工程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2号。 法定代表人:何凡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相冬,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华力生,该公司干部。 上诉人闻煜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吉武,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相冬、华力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闻煜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2、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没有告知上诉人的有关权利。 经过庭审调查及结合原审有关证据,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 1998年11月19日,闻煜因盗窃罪并经再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12月15日,油田工程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大庆石油管理局庆局发(1999)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该单位工会同意,对闻煜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闻煜于当日到单位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02年6月24日,闻煜向大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闻煜的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于2002年6月24日,作出(2002)庆劳仲字第0016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2002年6月25日,闻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闻煜于2000年12月15日被单位除名后,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闻煜在一年后,于2002年6月24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因闻煜的主张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故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驳回闻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闻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代理审判员 丛海彬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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