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者免责 请求过低法律裁决增加 作者:博天人才网 10月底,米易县垭口镇农民饶朝富收到米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米劳仲案字[2006]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米易县振兴建筑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饶朝富工伤赔偿款20947.20元,至此,历时一年零3个月的农民临时工饶朝富维权历程尘埃落定(本报曾于今年7月5日7版对饶朝富被认定为工伤进行报道)。
饶朝富于2005年7月23日在米易县振兴建筑公司承建的本县湾丘乡杨家地小学建设工地上班时,在推运砖的过程中,因推车前翻,车和砖砸在其左脚,当即被送到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二跖骨骨折。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承包经营人只同意除医疗费外一次性支付饶朝富2000元,饶不同意,向米易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2006年4月14日攀枝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攀劳认字[2006]6006号文认定饶朝富为工伤,2006年7月18日饶朝富所受伤经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拾级。此后,饶朝富因工伤待遇支付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发生争议,于2006年9月12日向米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包车费合计22950元。 2006年9月25日,米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被诉人振兴建筑公司对饶朝富受伤的事实及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等未表示异议,但认为饶朝富受伤系自己推车不小心造成的,认为应该对工作性质进行责任划分,并按责任划分支付工伤待遇。 2006年10月16日,米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米劳仲案字[2006]2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待遇按责任划分的辩解无法律依据,裁决:(1)由用人单位支付饶朝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21.90元(标准为受伤职工本人6个月的工资,饶朝富提供的本人受伤前每天工资35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应按全市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即18073元÷12个月×60%×6个月=5421.9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5060.80元(标准为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即18073元÷12个月×10个月=15060.80元)。(3)医疗费464.50元(以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据计算)。以上三项共计20947.20元,扣出用人单位之前已付给饶朝富2400元,用人单位米易县振兴建筑公司还应支付饶朝富18547.20元。仲裁费30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2006年10月底,饶朝富收到裁决书时,掩饰不住内心激动,他对人说“米易县劳动部门在申报我工伤认定、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裁决工伤待遇方面,都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对自己主张35元/日工资低于工伤赔付标准,仲裁委依法变更一事,更是赞不绝口地说:“农民工补偿请求低了,仲裁委依法补足,执法部门执法真公正啊!” 截至发稿日,饶朝富和被诉人米易县振兴建筑公司收到裁决书的时期均已超过15日,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不服裁决的民事诉讼,米劳仲案字[2006]2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