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与黄少华、陈亚东等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8-10-7 8:09:51 来源: 作者:


宜 昌 市 伍 家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伍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93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毅,宜昌市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华,男,191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建设新村27号。
  被告陈亚东,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原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建设新村21号。
  被告张洁,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建设新村21号。
  被告郑兴芬,女,1958年元月出生,汉族,原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万寿桥军供站宿舍。
  被告淡春芹,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磷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惠群,宜昌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华、陈亚东、张洁、郑兴芬、淡春芹五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五被告均系我公司合同制工人,其劳动合同分别于1997年6月、1998年3月和1998年6月到期,由于目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且五被告在本企业服务不满十年,故公司决定不再与五被告签定劳动合同,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并由五被告申请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并要求我公司向五名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费和额外经济补偿费合计13460.09元。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上述仲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终止劳动合同,不予承担给付五名被告经济补偿费和额外经济补偿费13460.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情合法,我方能够接受。原告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五名被告相应经济补偿费和额外经济补偿费。原告现向法院起诉是一种故意拖延的做法,因此对被告受到的损失应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少华、陈亚东、张洁、郑兴芬、淡春芹等五人均系原宜昌市线带实业公司职工,并分别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不等的劳动合同。1998年3月20日,原宜昌市线带实业公司被陈仁义买断组建了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原线带公司随后注销。宜昌市新维潮带有限公司成立后,鉴于上述被告与原线带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分别于1997年6月,1998年3月和1998年6月到期,遂于1998年6月22日作出对上述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的决定并通知上述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于1998年7月15日由上述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1998年10月作出裁决,终止对方的劳动合同,由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黄少华等五人经济补偿费和额外经济补偿费13460.90元,负责给黄少华等人缴纳社会保险金到1998年7月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庭审笔录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8)02号裁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在被告黄少华等五人与原宜昌市线带实业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作为原宜昌市线带实业公司被注销后劳动法律关系的承受者,作出终止与五名被告劳动关系的决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应妥善解决有关善后问题,为原告交齐应缴社会保险金并协助被告办理档案转交等事宜,原告在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后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费和额外经济补偿费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以及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终止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华、陈亚东、张洁、郑兴芬、淡春芹五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负责给被告黄少华、陈亚东、张洁、郑兴芬、淡春芹缴纳社会保险金到1998年6月止。
  本案诉讼费820元,由原告宜昌市新维潮线带有限公司负担320元,由被告黄少华、陈亚东、张洁、郑兴芬、淡春芹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晓多    
代理审判员 郑 纯    
代理审判员 张宏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丽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