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历时2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息诉工作下,2006年4月11日,申诉人满意地撤回申诉。
贾鸣(化名)是外地进京务工人员。2003年11月,他来到老乡石亮所开的饭店做厨师,在打工三个月后的2004年2月,贾鸣由于种种原因离开了饭店。不久后,贾鸣向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理由是石亮没有对他打工期间的工资进行结算,没有给付他相应的加班费,更没有为他办理打工期间的社会保险,侵犯了他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仲裁裁决驳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请求。 2004年12月13日,贾鸣将老乡石亮(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石亮支付他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补偿款共计两万余元。2005年6月30日,一审判决支持了贾鸣关于工资的部分诉讼请求共计四千余元,对于社会保险一项没有判决。贾鸣认为,判决没有完全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他想到了最后一道法律救济程序,到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2006年2月15日,贾鸣来到大兴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详细询问了贾鸣的申诉理由后,仅用了一周时间就审查调阅了卷宗材料,并在2月22日决定对贾鸣的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立案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奔波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翻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案件材料,经过反复研究认为,申诉人贾鸣作为劳动者与石亮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享有社会保险;贾鸣在原审判决中未被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合法的,石亮应当为贾鸣缴付打工期间的社会保险。
3月7日,检察官具体询问了石亮,并向他全面地解释了法律规定,告知其应当为贾鸣缴付打工期间的社会保险。经过有理有据的阐释,石亮表示愿意为贾鸣补缴社会保险,同时也表明不愿再进行诉讼。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法律效率,检察官决定为双方主持调解,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然而,在对贾鸣多次询问后,检察官才得知,贾鸣在到检察院申诉前,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石亮支付其申诉和诉讼期间生活费等数千元的仲裁请求,这令石亮无法接受,于是石亮又将贾鸣起诉到法院,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申诉案到了举步维艰的境地,检察官及时与法院联系,并指出贾鸣申诉案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及该案与石亮再次起诉案件之间的联系,希望法院能够慎重妥善处理。最终,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息诉工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支持下对社会保险、生活费等问题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贾鸣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满意地告诉检察官:“我决定撤回申诉。”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个重要部门。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后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则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