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昨判决 | | |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8月12日 13:59:06 来源:扬子晚报 |
| |
两飞行员觉得太累要辞职,航空公司不批准,飞行员干脆甩手不干了。航空公司停发了工资,但不办手续。省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后,航空公司不服,又将两名飞行员告到南京江宁区法院。昨天,江宁区法院对这起江苏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健、府晓的劳动关系 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两被告各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原告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东航不服仲裁状告飞行员 1996年9月,丁健、府晓从部队转业到东航江苏公司开飞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同时,双方还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两份文件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去年7月,丁健、府晓向东航江苏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称因长期工作感到身心疲惫,要求辞职。东航江苏公司收到两人的辞职报告后,没有同意两人的辞职要求。去年8月13日,丁健、府晓就不再去单位上班,东航江苏公司也停发了两人的工资待遇,但没有与两人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双方发生争议后,因协商无效,丁健、府晓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去年12月7日,经省劳动仲裁委裁决,丁健、府晓与东航江苏公司劳动合同自2004年8月31日解除,丁健、府晓分别一次性赔偿东航江苏公司培训费38.8万元、33.8万元。拿到裁决后,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于去年12月2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起诉,称向两被告支付了培训费、住房、服装等费用约112.8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撤消省劳动仲裁委裁决书第三、四项内容,被告丁健、府晓应各向自己赔偿相关损失100万元。 飞行员认为辞职合法 丁健、府晓认为,他们提前30天通知东航江苏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他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两个内部规章制度,单位并未进行公示,故不能作为合同附件。此外,两人的培训费应当根据工作的年限折扣,不应要求两人全部赔偿,劳动关系解除后,东航公司应当及时转移劳动档案,但单位一直拖着未办理,他们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东航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劳动档案,自去年8月起,原告应按每月2.5万元的标准,赔偿两人因未及时转移档案而造成的损失。 法院:辞职合法但构成违约 江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应丁健和府晓的申请,将两人的劳动档案先予执行,从东航江苏公司转出。经审理法院认为,丁健、府晓已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东航,符合劳动法规定,所以二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丁健、府晓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相关损失。东航江苏公司未转移档案,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民航飞行员是特殊职业,非一般劳动者,因此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工作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张定生梅桢双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