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矿权申请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勘函[1999]10号
福建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认定问题的请示》(闽地发[1999]63号)收悉。在“国家出资”的范围界定文件没有下发之前,勘查登记执行中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⒈勘查资金和地勘计划是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由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⒉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的,地方政府应指定探矿权申请人,各级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⒊勘查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出资的,出资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⒋勘查资金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个人等到共同出资的,出资人之间应签定协议指定一个法人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出资人之间签定的协议,应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存档文件。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