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
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立法都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条规定确立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根本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统帅。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其他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刑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均包含有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是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履行宪法赋予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制订并发布的主要调整或涉及调整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具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目前,各地方立法机关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均就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资源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在其部门权限范围内以部长令的形式签发公布的规章。国土资源部以及原地质矿产部就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管理所发布的规章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规章的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安监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就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税费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问题,以规章以外的其他形式(如通知、办法)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以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令的形式签发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规章以外的其他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