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鼓励外商(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以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允许外商依法转让其投资获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
因此,外商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可以通过申请在先的方式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空白地(即国家未进行过勘查工作,或虽进行过勘查工作,但未有成矿发现的区域)的探矿权,也可以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得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让的矿业权,此外还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上购买符合转让条件的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