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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发表时间:2007/10/2 22:52:24 来源:
第十条:奖与罚
(一) 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1. 按合同工期竣工者、不奖不罚。
2. 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 天、由甲方奖给乙方 元。
3. 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 元。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或 元,或罚款天数不封顶。
(二) 在提前或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工程,质量奖罚:
1.验收后达到 标准者,奖(罚)工程造价的 。
2.验收后达到 标准者,奖(罚)工程造价的 。
3.验收后达到 标准者,不奖不罚。
(三) 工程验收完毕后一个星期内奖励与罚款,且必须兑现,如逾期不付,则按拖延的天数和银行当时的利息率加付利息。
第十一条:其它
(一) 不论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在易燃易爆、动力设备、高压线路、管道、密封或防震车间附近,以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旁施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负责提出设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备案,若施工单位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台风、地震、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等承担;
(三)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的工程,乙方不得随意转包第三者而从中渔利,工程专业需分包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对承包者资信审查,工程质量、工期乙方负责;
(四) 由甲方分包给第三者时,则应由甲方负责统一管理,安排场地,临时水、电接点,质量检查验收及各方的协作配合。影响乙方工期时,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报原鉴证机关鉴证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有抵触。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送深圳经济特区基建合同预算审计站鉴证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款,一年的保修期满后,自行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审计站、经办银行各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代表:代表:
职务:职务:
鉴证:深圳市基建合同预算审计站
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补 充 说 明
“补充说明”篇幅不够时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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