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国家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及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