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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发表时间:2015/11/6 9:41:5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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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 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

1、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合法。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或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是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开发商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才能办理权属证书。例如“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也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最主要的义务,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现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开发商违规超建,私自违反规划,加大容积率,因其中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开发商往往不遗余力,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也存在进一步加强的问题,在违反规划的问题未处理完之前,购房人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提供规定的资料。如未能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等,无法将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在建工程或完工的工程用于贷款或借款的抵押,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封闭抵押贷款)等。

[部分地方法院判决摘要]

[诉讼请求] 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承担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

[一审判决理由]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一节,被告只有交付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的相关手续的备案义务,但不具有批准发放权属证书的权利,而房屋产权是否具备产权性质及发证,依法应属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

[二审判决理由] 二审予以维持。


()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7)

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条款是销售方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交付面积明显小于约定面积时,人民法院可根椐《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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