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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律师荐:律师解答”新国五条“出台后逃税的可能性风险

 

发表时间:2013/4/11 16:47:0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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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律师荐:律师解答”新国五条“出台后逃税的可能性风险。

  (一)以抵押的形式通过法院判决办理房产过户

  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律师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就算凭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房屋,也要交契税。另外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再结合财产转让所得及房地产转让的法律定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必不可少,只不过可能由债权人即受让方代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所谓的欠条即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要举证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也很困难。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将来的司法解释将上述“他人合法权益”解释为包括国家利益的,则这种由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的请求将被驳回,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

  (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离婚结婚手续办理房产过户

  寻两对夫妻,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

  律师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婚姻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这一步不能实现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原共有房屋”,在“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时,不能免交契税,更不能免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要复婚,一定要双方自愿并要共同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假离婚会弄成真离婚,得不偿失。拿婚姻当儿戏也不符合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

  (三)夫妻假离婚通过共有形式避税

  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后夫妻离婚,拥有该套房产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还需满5年才能避税),卖掉后双方复婚。

  律师观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此做法确实可以达到避开个人所得税的效果,但承受房屋一方当然不能依此免交契税。

  同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要复婚,一定要双方自愿并要共同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假离婚会弄成真离婚,得不偿失。

  另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卖房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然,要举证卖房合同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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