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5月,陆齐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两年,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童年8月,陆齐因生意上资金紧张,欲将抵押房产转让变现。周成虽然知道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但是觉得该房产所处的位置不错,便与陆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转让合同》,陆齐的债权人该银行知悉陆齐将抵押房产转让后,变要求受让人周成代为清偿债务,遭到周成拒绝,该银行隧起诉至人民法院,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陆齐的房产转让无效。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已设抵押的房地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陆齐转让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并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况且受让人周成亦拒绝代为清偿贷款债务。根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于周成拒绝代为清偿债务,并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转让行为有效的例外情形,而陆齐转让房产并未征得银行同意,所以,陆齐的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