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发生变更,工程价款应随之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签证就是施工单位用以证明工程量增加要求建设单位增加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混淆“工程量签证”和“工程量报告”的区别,结果就可能有天壤之别。刚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由本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承办的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给广大施工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广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豪通公司)
2004年8月,豪通公司准备建设衢州市豪通金属冷拔厂综合楼,根据豪通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预算书,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为2941.09平方米。同年8月27日,豪通公司提供了《设计变更书》,将该工程中16-23轴间的原三层改建成二层,减少了一层工程量。同年9月30日,广建公司、豪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一次性包干(按预算内的工程量),固定合同价款为1470545元。2005年1月6日,广建公司、豪通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了一份《关于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增加工程量报告》,报告写明:1、基础超深增加工程量;2、16-23轴四层结构增加工程量,二项合计造价11.25万元。2005年7月28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实际竣工的该楼16-23轴为三层。
诉辩:
原告广建公司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豪通公司提供的《设计变更书》将该工程中16-23轴间的原三层改建成二层,减少了约200平方米工程量。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豪通公司又将16-23轴间的工程重新确定为三层,增加了约200平方米工程量,同时基槽部分也增加了工程量。为此,2005年1月6日,广建公司、豪通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了一份《关于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增加工程量报告》,这份工程量报告就是对增加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确认,被告豪通公司拒不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25万元。
本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受被告豪通公司委托辩称:1、讼争工程的工程量实际并没有增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按预算内的工程量为准,预算内的工程量表明16-23轴间的工程是按图纸设计的三层,实际竣工也是三层,因此实际上原告并未增加工程量。2、“工程量报告”不是“工程量签证”,不能仅凭“工程量报告”计算工程款,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驳回。
审判: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上诉人广建公司在施工时是否在讼争工程的16-23轴四层结构增加10万元的工程量。现上诉人主张原设计图已作变更,减少了工程量,后施工中又追加工程量,但其提交的增加工程量报告内容是在16-23轴四层结构增加工程量,而图纸设计变更书为16-23轴原三层取消按二层施工,该两份证据的内容不能支持上诉人的前述主张。上诉人于一审时提出证明其增加工程量主张的主要证据,是由当事人和监理公司出具的在16-23轴四层结构增加工程量报告。本院认为,因其仅仅为报告,不能排除只是增加工程量意向的可能,并不能确定增加部分已实际进行了施工。根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1条的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现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工程量变更通知书,作为发包人的被上诉人豪通公司又否认增加工程量,故上诉人主张工程量已增加的事实不能成立。
点评:
一、工程量实际增加是要求建设单位增加工程款的前提。
判断工程量有没有增加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相比有没有增加。
1、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本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 “工程承包范围:一次性包干,按预算内的工程量”;可见,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预算内工程量”,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按施工图纸(预算书)计算的工程量,并不是按《设计变更书》计算的工程量。《设计变更书》载明的该工程中16-23轴间的原三层改建成二层,减少了一层工程量的内容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内容。
2、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竣工图纸、工程现场照片等证据,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就是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量,在16-23轴位置上也是按照图纸设计的三层楼施工的,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相比并未增加工程量。
因此,16-23轴三层房屋的工程量本来就包括在预算内工程量中,工程量并没有增加,原告主张工程量增加,没有事实根据。
二、工程量报告不是计算工程款的直接依据。
工程量报告不是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签证可以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事实,是计算工程款的直接依据,但《关于豪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增加工程量报告》从性质上看,是一份报告,既然是报告,即可以报告已经发生的事情,也可以报告将来发生的事情。报告中的内容到底有没有发生,关键看结果,如果报告中的工程量实际发生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反之亦然。因此,施工单位要主张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款,则必须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之外发生了报告中确定的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否则仅凭工程量报告主张增加工程款,“不能排除只是增加工程量意向的可能,并不能确定增加部分已实际进行了施工”,依据明显不足。因此,工程量报告不是计算工程款的直接依据,与证明已完工程量发生的工程量签证效力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