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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发表时间:2008/10/17 14:06: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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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加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而实施的行政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21号)。

(三)《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791号)。

二、实施时间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查范围

本市地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审查程序

(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交送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二) 建设单位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供审查:

1. 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 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3.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 结构计算书及计算;

5.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 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四) 核发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一级以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送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备案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原则性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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