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规定对投保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渤海财险六安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供投保单、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其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案号:(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60号,(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53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