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害人的处境决定了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很无辜。因为受害人对机动车是否会给其造成损害,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机动车是否购买了交强险等等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情报信息根本无法了解和预知,处于信息盲区。如果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一方的原因,如无证驾驶,对受害人进行免责抗辩。其实质是要受害人对其无法预知的机动车一方的不法行为承担后果,将无证驾驶与不可抗力相提并论,有违天理、国法和人情。此外,受害人因驾驶人的一般过失尚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而无证驾驶属于重大过错,保险公司更应赔偿。此举理会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和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结 论
对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问题,除了受害人故意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外,国家立法设立交强险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受损害依法得到及时填补的目的、《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条例》第21条确立的保险公司无过错归责原则、《条例》第22条的规范系统解读,均决定了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将《条例》第22条作为其免责的法律依据,确属误读,否则交强险制度存在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就前文案例中的死者之妻刘某的诉求而言,依法自应予以支持,某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