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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事故致人死亡 首次事故肇事方不保护现场被判赔

 

发表时间:2011/1/12 10:02:03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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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和摩托车小擦挂,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因轿车方没有及时保护现场,在58秒钟后发生了第二次事故:一辆货车将摩托车驾驶员碾死。昨天,武隆县法院透露,第一次事故的轿车方因未及时保护现场,要为死亡事故承担四成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死者58秒内遭遇两次车祸

  承办法官称,事故发生在武隆境内的319国道渝东加油站门前路段,时间是2008年8月29日晚10时30分。当时,一辆渝G牌照轿车往江口镇方向行驶。轿车司机在事发地想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结果轿车右侧与摩托车左侧把手发生擦挂,摩托车及驾驶员倒地。

  摩托车驾驶员倒地不久,一辆渝A牌照的轻型货车行至事发地点。因天黑,驾驶员又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货车将还未爬起来的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碾压致死。

  据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两次交通事故相距时间只有58秒。

  擦挂轿车一方有3个被告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分别对两次事故进行责任划分。

  武隆县交警大队认定,在第一次擦挂事故中,轿车驾驶员黄先生负主要责任,陈某因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负次要责任。在第二次碾压事故中,货车驾驶员冉先生负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黄先生因在事发后没有及时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二次事故,负死亡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法院查明,事发后,轿车和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已支付给了死者陈某妻子各11万元。不足部分的14万余元,货车驾驶员赔了8万多元,占60%。

  陈某妻子找轿车方赔偿剩余部分5万多元。因为轿车方不愿赔偿,她就将轿车方起诉到法院。

  法庭调查到,轿车方共有3个被告。原来,轿车司机黄先生并不是车主,轿车是借来的,借用人杨先生不会开车,就请黄先生帮忙开。车主、借车人、开车人都是朋友关系。

  轿车方未保护现场被判赔

  杨先生表示,陈某是货车碾压致死,就算他有责任,也很小。车主则表示,他是无偿借车,而且他是将车钥匙交给有驾驶资格的开车人。这3人均表示,愿意在应该赔偿的范围内赔偿。

  最后,法院在判决划分赔偿责任时,并没有让轿车车主和轿车驾驶员分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轿车借用人杨先生买单。法院的理由是:杨先生所借轿车在发生擦挂事故后因一时疏忽大意,没有立即设立警告标志保护现场,58秒后发生二次车祸,造成难以弥补的事故。

  最终,法院判决杨先生承担除交强险之外那部分4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施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5万多元。

  交巡警提醒:按照规定,发生擦挂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灯光,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轿车车主和驾驶员为何不赔?

  轿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被告,他们为何免责?

  承办法官称,车主借车给杨先生,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之间属借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车主不赔。

  杨先生没有驾驶资质,雇请朋友黄先生驾驶。杨与黄构成雇佣关系。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驾驶员不赔。本案中,借车人和雇主都是杨先生,因此,就由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罗彬 通讯员 王玺玉 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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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官解释 二次事故 雇主 南宁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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