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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小伙醉驾身亡法院判最后告别的酒友赔偿

发表时间:2010-8-18 22:46:01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岁小伙醉驾身亡法院判最后告别的酒友赔偿

  人陪喝酒为何单判1人赔偿?且听律师道来

  本报通讯员 海薇 杨茜 本报驻嘉兴记者 竺军伟

  一个雨夜,在嘉兴市海宁城区,22岁的小林和朋友喝酒后独自开车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悲剧发生以后,痛不欲生的小林父母以“当晚和小林同饮的5人没有尽到保护好小林的责任”为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他们承担60%的损失。

  近日,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当晚和小林共饮的其中1人赔偿10%损失和5000元抚慰金。

  雨夜醉驾,22岁小伙魂断归途

  年出生的海宁市周王庙镇人小林家里是开厂的,家境比较殷实。

  今年2月1日晚,小林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的马六轿车来到海宁市区的朋友小李家里做客。当晚,小李还邀请了小金、小卢和小蒋。此外,小李的爷爷、父亲、叔叔以及朋友小闻也一起陪同。

  席间,小林和朋友们喝着小李家自制的米酒,情绪高涨。晚上7点左右,朋友们陆续离开了,而玩得还不尽兴的小林又和小金约好继续到海宁某歌厅娱乐。

  到包厢之后,两人开始喝酒。之后,小林嫌人太少,便把小蒋也喊了过来。晚上10点左右,小蒋先行离开,小林和小金继续娱乐。

  晚上11点左右,小金支付了包厢费用,2人准备离开。

  此时,小林说要上卫生间。因此小金在嘱咐完小林让他打车回家后,便放心驾驶自己的车子先行回家了。

  小林从歌厅出来后,驾着自己的车子回家。不料行至海宁西郊,车子就出了车祸,小林被重重地抛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月3日,交警部门事后对小林的血检报告证实:事发时小林体内酒精含量达1.0毫克/毫升,为醉酒驾驶。公安交警部门以此作出责任认定,小林属醉酒驾驶,在夜间雨天未能相应减速,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亲悲痛,状告5名共饮者

  事故发生以后,因为小林是独子,其父亲林某和母亲钱某悲痛欲绝,整天以泪洗面。

  办完儿子丧事后,沉浸在失去儿子悲痛中的小林父母认为:如果当天儿子的朋友没约他去喝酒,儿子也不会酒后驾车,而喝了酒之后,朋友之间如果能相互提醒,切实做到不让儿子酒后驾驶,悲剧就不会发生。

  思前想后,夫妻俩最终决定将当天与儿子一起喝酒的5人——小李、小李父亲、小卢、小蒋和小金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他们支付其损失的60%。

  法院认为,其中1名共饮者需要担责

  本案于4月19日被海宁法院受理。法院曾几次开庭,力求公正审判。

  本月6日,海宁法院最终确定:小林个人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与小林一同前往娱乐场所的小金,明知小林喝了大量的酒,却先行离开,虽口头关照,但事实上仍是放任小林醉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没有起到陪护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其赔偿事故损失的10%,再支付小林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万余元。

  对于小卢、小李、小李父亲,法院认为:因为在小李家离开后,小林是另行安全到达娱乐场所的,这已经超出了他们的照顾范围,因此他们对本起事故没有过错。

  而对于小蒋,法院认为:他是受小林之邀到达娱乐场所的,后又提前离开包厢。另外,也无证据证明小蒋在包厢期间对小林有恶意劝酒等过错,故小蒋对小林的死亡没有责任。

  律师释疑,法院判决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海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嘉兴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有网友还把该案经过发到了嘉兴各大论坛上。

  许多网友在得知此事后,纷纷跟帖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不少网友还对海宁法院的判决提出了质疑。一名网名叫 “凌乱”的网友说:“朋友聚会喝完酒大家鸟兽散了,这很正常,为什么还要对醉驾死亡的同伴负责任呢?”

  对此,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渊认为,海宁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责任原则和身份责任原则。小林和小金、小蒋一起去唱歌、喝酒。小蒋提前离开,最后剩下小林和小金两人。此时,作为小林身边唯一朋友,小金有义务保护他安全到家。虽然当时小金口头嘱咐过小林,但并未尽到保护义务,造成了他醉酒驾车途中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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