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见附表)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涉及城镇居民的提高1305元、涉及农村居民的提高290元。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也都有所提高。
昨日,记者从广西交警总队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广西开始实施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新的计算标准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度有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字,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5451元,提高1305元,农村居民为3980元,提高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10352元,提高725元,农村居为3231元,提高246元;丧葬费为14151元,提高1323元。(记者刘治理 通讯员郝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