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痛失3岁爱女的桐柏县城关镇居民冯长君在经历两年多的奔波后,拿着桐柏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来到报社。这份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判决郑州铁路局赔偿原告冯长君夫妇22万余元。
冯长君在诉状中说,郑州铁路局南阳路段桐柏至月河站之间某处未设置围墙、栅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2007年12月16日8时50分,女儿冯璐从该处人行过道台阶爬上铁路玩耍时,被西安发往深圳的K448次列车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他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无果,遂依据有关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女儿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0.1512万元。
被告郑州铁路局辩称,事故列车K448次列车属正常行驶,铁路沿线用大理石铺设的高达15米的护坡阶梯,系应铁路规划设计归拢铁路枕石、固定道轨稳定性的要求而为,是铁路维护和安检的需要,并非供常人穿梭的人行通道。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调查确认:2007年12月16日8时50分,K448次列车运行到事故发生处,将正坐在铁路线上的小女孩冯璐撞伤致死。事发后铁路方拿出1600元作为安葬费。2007年12月25日,郑州铁路安全监督部门对该事故作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家长冯长君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现场西约7米处的铁路线路两侧均有高约15米的坡梯,坡梯周围未设置非铁路安检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可通行的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铁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此安全保护区边界应设立标桩,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原告女儿的出事地点位于乡村居民区,在此区域内,被告未设置保护区。在该区域内,铁路两侧均有坡梯,该坡梯虽系供铁路维修和安检使用,但被告未设置非铁路安检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可通行的警示标志,客观上为铁路两侧居民的生产生活创造了通行条件。
本案事故发生地附近以前亦发生过轧死老人及牲畜现象,被告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被告的不作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冯璐的监护人,对此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承担赔偿责任70%为宜。根据《铁路法》、《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郑州铁路局向原告冯长君、陆行琴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的70%共计19.3284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被告郑州铁路局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