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连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年6月10日凌晨2时35分许,林宗建驾驶小轿车与逆向行驶的李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李进及摩托车上乘客林江鹏飞到对向车道,随后,林江鹏又被孙堂生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事故造成李进、林江鹏当场死亡及小轿车、二轮摩托车损坏。
经交警部门在现场调查,从小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到林江鹏被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的时间不低于4分钟。
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于第一情节,林宗建酒后驾车且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与逆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一情节发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是造成本事故的一个原因。李进无证驾车且逆向行驶,致与顺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一情节发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因此,林宗建、李进应对本事故负同等责任,林江鹏对本事故不负责任。
在第二情节中,林宗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摆放警示标志及积极抢救人员,致倒在路中的人体被正常行驶的车辆碾轧,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二情节发生中起到的作用大,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孙堂生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致碾轧倒在路中的人体,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第二情节发生中起到的作用小,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林宗建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孙堂生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宗建与李进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第一情节承担同等责任,林江鹏不负本事故责任;在事故的第二情节中,林宗建应承担主要责任,孙堂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该两情节的原因力结合,造成林江鹏死亡的后果。因该两情节的原因力无法判断大小,故按各50%确定。本次事故第一情节中,林宗建与李进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林宗建与李进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第二情节中,林宗建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摆放警示标志及积极抢救人员以及孙堂生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均不直接或必然导致林江鹏被孙堂生驾驶的车辆碾轧,该两行为事实上系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条件,系间接结合。故林宗建与孙堂生之间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理,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从小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到林江鹏被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的时间不低于4分钟”的结论判断,上述两情节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没有证据表明林宗建、李进与孙堂生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所以,林宗建、李进与孙堂生应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林宗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60%、李进为25%、孙堂生为15%,其中,在第一情节中,林宗建与李进各承担25%,第二情节中林宗建承担35%、孙堂生为15%。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读】
思明法院承办法官吕云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直是重要的审判依据,对于本案来说,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和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文规定是基础。
在连环交通事故中各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从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有无过错等方面确定是否应承担责任,再结合解决各当事人之间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在本案在第一情节中,林宗建酒后驾车且未降低行驶速度与李进无证驾车且逆向行驶的情形,在主观方面均属放任态度,而且两人行为的直接结合是造成本案事故第一情节发生的原因,故应认定在该情节中,林宗建与李进的行为属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二情节中,林宗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摆放警示标志及积极抢救人员,致倒在路中的人体被正常行驶的车辆碾轧;孙堂生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致碾轧倒在路中的人体。在此情节中,林宗建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摆放警示标志及积极抢救人员以及孙堂生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均不直接或必然导致林江鹏被孙堂生驾驶的车辆碾轧,该两行为事实上系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条件,所以系间接结合,从小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到林江鹏被重型专项作业车碾轧的时间不低于4分钟的事实判断,上述两情节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没有证据表明林宗建、李进与孙堂生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认定林宗建、李进与孙堂生应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