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机动车道附近施工,未能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致骑车人石先生摔倒。而石先生在夜间驾驶轻便摩托,未能谨慎注意亦有过失。综合双方过错,确定6:4分担责任。昨天(9月8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工程公司赔偿石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计13.6万余元。
当天摔伤遭质疑
2008年12月22日晚上,石先生骑轻便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行至沪闵路由北向南经春申路后,因非机动车道西侧正在修建公交车站,致石先生撞到施工现场堆放的道板砖而跌倒。经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腓骨小头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负责施工的工程公司拒绝赔偿,石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15万余元。石先生诉称,施工场地上未设立任何施工或警示标记,且建筑材料堆放混乱是自己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工程公司不同意诉请,认为石先生受伤与施工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况且石先生并未提供其在施工场地受伤的事实证据。
证人出庭明是非
针对工程公司对自己当天晚上摔伤的质疑,石先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朱先生述称,2008年12月22日晚上7点半左右,其吃过晚饭沿沪闵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附近散步,正好看到石先生跌倒在沪闵路春申路南的自行车道上,路上倒着一辆轻便摩托车。后来就帮忙将石先生送到了医院。等他们走了后,还将摩托车推到了小区的门房间。证人徐先生述称,2008年12月22日晚上7点半左右,其开出租车沿沪闵路由北向南行驶,经过春申路后正好看到石先生的妻子在拦出租车,于是就停下来,一看才知道石先生因骑的轻便摩托车撞到非机动车道上堆放的道板砖而跌倒受伤,于是其就帮忙将石先生送到了闵行区中心医院。
赔偿责任担六成
法院认为,工程公司在非机动车道附近施工期间,未能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致使石先生摔倒,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石先生在夜间驾驶轻便摩托,理应小心驾驶,及时发现路面的各种状况,但未能谨慎注意该情形而摔伤,亦有过失。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确定工程公司承担60%的责任,石先生承担40%的责任。
虽然两位证人的证言在细节上存在出入,但对于事发的时间、地点以及石先生在该处受伤情况的陈述基本一致,结合石先生提供的病历等证据,可以确认证人所述属实,故对于工程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