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儿童骑着人力三轮货车与30多岁男子驾驶的三轮汽车会车后未发生剐蹭,但人力三轮货车侧翻,儿童受伤。交警部门的结论是事故无法查证,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案中的事故是受会车影响而致使原告儿童所骑三轮车侧翻,涉案事故因而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对于各方均无责任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本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原告系未成年人,本不应骑行人力三轮车,所以原告方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因原告主张的损失均在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项目范围内,故最终应由保险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儿童赔偿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