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和户籍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等;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等;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已发生的证据。
三、可要求赔偿的项目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要求赔偿因医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要求第一项规定相关费用外,还可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深圳死亡1人精神抚慰金一般为每人10万,伤残按伤残等级比例计算)。
2、财物受损的,可要求赔偿维修费等财物损失;
3、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赔偿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转院证明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意见、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从业情况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残疾用具购置发票、医院证明、事故伤残评定书、被抚养人基本情况证明、被抚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或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发票证据;
3、涉案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提交涉案车辆的保险单等证据;
4、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