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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购车后去世 父亲继续经营出事故由父赔偿

发表时间:2009-05-31 00:58: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中新网529 (闫文陆张伟森陈娜)儿子购车后不幸病故,父亲顾某为偿清债务,雇佣原司机费某继续驾驶车辆。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谁来担?近日,新疆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车主顾兵的父亲顾玉祥赔偿尹简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8542.56元,驾驶员费永刚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2002年,顾玉祥之子顾兵购金龙客车一辆经营客运业务。同年,顾兵雇用费永刚为金龙客车的司机。20073月,年仅34岁的顾兵被查出晚期肝癌,次月病故。顾玉祥为给儿子治病,举债十余万元。为清偿债务,顾玉祥仍让费永刚继续驾驶金龙客车。

200810月,费永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对方车上乘客尹简十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费永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0812月,顾玉祥将金龙客车售出。

  20093月,尹简将费永刚诉至法院,称:自己在200810月的交通肇事中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的车主已赔偿自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70℅,共11万余元,剩余30℅,计48542.56元,应由金龙客车的车主费永刚承担。

  费永刚辩称,自己不是金龙客车的车主,仅是雇佣的驾驶员,金龙客车的车主顾兵已去世,该车售出前由顾兵的父亲顾玉祥管理。且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尹简遂追加顾玉祥及顾兵的妻子为被告,要求顾玉祥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8542.56元。

  顾玉祥辩称,我儿子顾兵是金龙客车的车主,已去世,让去世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不是车主,只是在我儿子去世后对金龙客车管理了一段时间,我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顾兵的妻子辩称,为给顾兵治病,顾兵的父亲顾玉祥借债十多万元。顾兵去世后,家里人商量,顾兵的房产归她和孩子,金龙客车由顾兵的父亲拿去还债。顾兵的父亲将金龙客车开走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与我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兵去世后,顾兵所有的金龙客车即为顾兵的遗产。顾兵的家人经协商由顾玉祥将金龙客车开走,应视为顾玉祥对顾兵的遗产金龙客车的继承。顾玉祥继承了金龙客车,即为该车的所有人。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雇员费永刚负次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应由顾玉祥负担。最终,法院判决,顾玉祥赔偿尹简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8542.56元,驾驶员费永刚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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