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森 蒋新斌 王利)某建筑公司施工未设立安全标志,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时不幸发生翻车事故,当场身亡。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新湖法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庭调解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
2008年10月31日19时许,吕兵庆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S202线某建筑公司堆放在道路上的砂石料时,由于某建筑公司在堆放在道路上的砂石料未设安全标志,也未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吕兵庆操作不当发生翻车,当场死亡。
经玛纳斯县交通大队事故认定,吕兵庆负主要责任,某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后吕兵庆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66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未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造成原告死亡,应赔偿其损失,在新湖法庭法官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0元,该案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