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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后又擅自转借他人肇事 车主已尽义务不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09-03-19 22:16: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作者:
家住河南省上蔡县百尺乡的刘峻(化名)未经过车主同意,擅自将车借给何红艳(化名)使用,结果发生了事故。3月19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开庭审理,判决借车人与肇事人按2∶8比例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车主不承担责任。
被告杨永与刘峻是亲戚关系,2009年1月31日,(即农历正月初六)杨永将其个人所有的小汽车借给有驾驶证的表弟刘峻使用,并叮嘱刘峻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当日上午,刘峻开着杨永的小轿车去岳父家走亲戚,中午刘峻到达岳父家后,未经车主杨永同意,擅自将汽车借给妻弟何红艳驾驶,且并未让何红艳出示驾驶证。当日下午六点多,何红艳驾驶该车村外乡村公路上将骑自行车的李耀军(化名)撞倒,致李耀军受伤。事故发生后,何红艳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勘验调查后,认定何红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耀军花去医疗费等31142元,而刘峻、何红艳先后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遂引发诉讼。原告李耀军请求判令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2756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耀军又申请追加车主杨永为被告,要求杨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何红艳未持有驾照驾驶车辆,且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依法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峻将车辆转借给何红艳时,未核实其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对这起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何红艳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峻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杨永虽是车主,但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庭作出判决:刘峻与何红艳按2∶8比例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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