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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无证驾驶致同学身亡 其父母承担31万元赔偿

发表时间:2009-01-25 09:05: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卫国


一名少女无证驾驶摩托车,带同学行驶上路时与汽车相撞,致使在后座的同学被撞死亡。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少女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55%的赔偿,即28.7万余元;肇事的汽车驾驶员也承担赔偿30%的责任, 14.1万余元;并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和1.5万元。

    17岁的芳芳与兰兰是高中同学,课余时间经常在一起玩。20083月的一天中午,芳芳驾驶父亲的摩托车,搭载同学兰兰一起出去。当芳芳驾驶的摩托车行到道路十字路口时,前方绿灯已变为红灯,因为没有看见信号灯,摩托车径直继续向前开去。这时与李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芳芳和兰兰都受伤,其中兰兰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芳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李先生和受害人兰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已过中年的兰兰的父母章先生与黎女士,为突然失去16岁的独苗女儿,悲痛欲绝。20088月,章先生和黎女士把芳芳和其父亲余先生,母亲王女士,以及轿车司机李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而被告芳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主观过错性较为明显。从客观上讲,正因为被告芳芳不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才致使在驾驶过程中的操作、处置和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再加上,被告芳芳遇红灯继续行驶,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轿车司机李先生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与事故的发生亦有因果关系,也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事故中各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各自行为与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受害人兰兰对损害结果承担15%的责任;被告芳芳对本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55%的赔偿责任,其父亲作为车主对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诉讼中,被告芳芳未成年,又无经济能力,故父母不仅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当由被告芳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轿车驾驶员李先生对损害结果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经济能力等情况,酌定二被告方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故法院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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