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的70%,即12519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5月4日,被告邓某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罗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与被告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78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无证驾驶车辆上路,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罗某骑自行车上路行驶,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应负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项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邓某应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未将自己的车辆管理好,擅自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