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5日冯某驾驶粤S/J8834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驾驶的粤S/6B088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车辆均购买保险,就事故赔偿问题双方协商调解未果。
粤S/6B088号轿车车主何某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启事司机及车主连带赔偿修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肇事的机动车没有购买保险,被告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没有妥善管理和使用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冯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五日内赔偿原告何某100794元,被告车主对冯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