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司机为节省时间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让乘客下车,致使下车乘客被其它过往车辆碰撞身亡,客运公司遭索赔25万余元之诉。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共计20万元。
2007年4月12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工作的周某支付130元车费后,乘坐由刘某驾驶的日照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卧铺客车回江苏楚州老家。当晚22时左右,该车驶入京沪高速淮安路段,驾驶员刘某为节省时间未将车辆驶入服务区,而是在离收费站出口处约500M处的高速公路上让周某下车,周某下车后被过往车辆撞击死亡,肇事车辆逃逸,该案至今未破。事故发生后,周某亲属以客运公司未尽安全送达目的的义务违约为由,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周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作为承运人的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周某安全、准确、及时地运送至目的地,但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送达义务,在高速公路上随便停车下客,致使周某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后被其它过往车辆撞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速公路不允许上下乘客,下车后未确保自身安全,具有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由客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