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高速路违规下客致人身亡 省时司机担责六成

发表时间:2008-03-17 23:16: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客车司机为节省时间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让乘客下车,致使下车乘客被其它过往车辆碰撞身亡,客运公司遭索赔25万余元之诉。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共计20万元。

    2007年4月12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工作的周某支付130元车费后,乘坐由刘某驾驶的日照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卧铺客车回江苏楚州老家。当晚22时左右,该车驶入京沪高速淮安路段,驾驶员刘某为节省时间未将车辆驶入服务区,而是在离收费站出口处约500M处的高速公路上让周某下车,周某下车后被过往车辆撞击死亡,肇事车辆逃逸,该案至今未破。事故发生后,周某亲属以客运公司未尽安全送达目的的义务违约为由,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周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作为承运人的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周某安全、准确、及时地运送至目的地,但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送达义务,在高速公路上随便停车下客,致使周某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后被其它过往车辆撞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速公路不允许上下乘客,下车后未确保自身安全,具有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由客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图片新闻
 

奥运圣火夜抵三亚  圣火回到祖国 香港热情
胶济铁路恢复通车 胶济铁路发生客车脱线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