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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伤者无法锁定肇事车辆

发表时间:2008-12-27 19:33:23 来源: 作者:


    过马路时被撞伤,伤者惟一能提供的线索是车后挡风玻璃有个“4”字,司法鉴定也未能锁定肇事车是哪一辆。这样的一起车祸,法院最终仍帮伤者讨回了10万元赔偿款,法官用的是“高度盖然”证据规则。
  2006年5月4日,陶某骑自行车在湖北省宜昌市一路口过马路时,与一辆大客车相刮擦,事发后肇事车驶离现场。次日,陶某住院并进行了手术,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麻烦的是,陶某只记得肇事车后面挡风玻璃上有个“4”字。当地交警部门据此信息,确认肇事车辆是4路公共汽车。经过技术鉴定,陶某所穿长裤上的油漆附着物,与两辆4路公交黄色油漆中的无机元素及含量均基本一致。但是,真正的肇事车是哪一辆仍无法确认。
  陶某后将两辆客车所在的宜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告上法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为,陶某与该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远远要大于两者间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由此,根据“高度盖然”证据规则,该院认定,被告的车辆与陶某发生了碰撞。遂判决该公司赔偿陶某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记者昨日获悉,陶某已于前不久拿到这笔赔偿款。
  法官介绍说:“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条件下不得不使用的手段。通俗地说,证据虽然不能证明事实绝对真实,但已经到了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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