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本是花一样的年龄,可江西省玉山县临湖镇上坂村的十三岁少女饶某却在一场车祸中不幸永远失去了自己的右臂。10月30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肇事者姜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赔偿饶某575207元。
2008年6月6日16时35分,肇事司机姜某驾驶货车沿上乐线往玉山临湖方向行驶,至上乐线28km+260m路段时,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饶某,造成饶某受伤右臂高位截肢和车辆损坏,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对饶某伤情鉴定,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5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饶某与被告姜某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姜某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赔偿饶某伤残赔偿金11万元,姜某赔偿其余损失465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