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他人撞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计4.4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陆某(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3月23日,被告陆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物量的正三轮摩托车(需D证驾驶),途经某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经该交叉口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朱某相碰撞,致朱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9月28日,朱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查明,该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当属无证驾驶。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即便对属于医疗费用的抢救费用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其本质亦是先行赔偿而非免责,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因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后可对抢救费用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