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名从事客运的中巴车主。2006年12月,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翻车事故,造成车内五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系王某邻居赵某。上车后,赵某并未掏钱付车费,发生事故后,王某也不愿意对赵某的损害进行赔偿。赵某将王某起诉后,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收赵某的车票款,是好心让赵某搭车,赵某受伤应自己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同意赵某乘坐自己的中巴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王某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并及时送达目的地,并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赵某的受伤,原因在于王某的车发生翻车的单方事故,与赵某自身无关,遂判决由王某赔偿赵某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