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童某与汤某是邻居,两个人非常要好。某日,汤某见童某在院里洗车,便向童某借车。童某知道汤某没有驾驶执照说:“就你那两把刷子行吗?”汤某说:“没有问题。”童某遂将车借给了汤某。汤某因驾驶技术不过关,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童某对自己的机动车疏于管理,明知汤某不具有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技术不过关,驾车上道行驶可能会有危险,即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汤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的结合会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将机动车借给汤某。汤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主观过错也属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损害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可见,童某与汤某二人是具有共同的过失的,并造成了撞伤王某的同一损害结果,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