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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四十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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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0-23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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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计算护理费的期限一般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间为限。需要护理的情况,一般是指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医院要求家属护理的情况。护理人分为有收入的和无收入的两种人,前者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后者护理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情危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护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他情况为1人。
32、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所谓“残疾”是指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后遗障碍,包括生理功能的、精神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残疾者,其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助费的具体数额,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分为100%-10%十个档次,入受伤人员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应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0%。赔偿自伤残等级评定结束做出评定书(重新评定的,以重新评定结束起计算)之当月起(含当月),赔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入65周岁的应赔偿15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3、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由于致使补偿部分功能,因此,不能要求用残疾用具能完全恢复残前的功能。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的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配制时,可根据残疾人的年龄、残疾程度和工作性质灵活掌握。因下肢残疾需要购置代步工具的,只能以人力为限,并只准购置一辆。计算费用时,也要把这些器具的使用年限和更新、修理等费用考虑在内。确定残疾需要配制这些器具的,要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34、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标准?
丧葬费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所必需的费用。死者为少数民族的,应按照国家的民族政策及该少数民组的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所必需的费用按当地有关标准计算。 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之所以规定这个补偿项目,是考虑到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打击很大,对死者家庭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必要的。但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死亡补偿费只是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和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5、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这里所说的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应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以第五级残疾(含第五级)为限。所谓“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死者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在抚养的、无收入的被抚养人,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的人,应由具有抚养义务和抚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只承担本人应抚养的一份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消费指出标准计算。
36、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伤、残这就医、配制残疾用巴黎具、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即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所谓“实际必需是费用”是指既与交通哦哦哪个事故处理有关,并且又是合理的费用,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标准计算。支付时,一般按照车、船票价计算。病情较重或行动艰难等特殊情况,需乘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三等仓的,应事先与对方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其“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37、如何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牲畜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常见于车辆、物品、设施等、这里所指的设施主要是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房屋、电力和水利设施、树木花卉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务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其赔偿方法是修复或者折价赔偿。“修复”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应尽量使其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即:恢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当地无修复条件或当事人自己有修复条件的,也可在有修复条件的地方修复。如果对是否可以修复有争议,可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折价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损坏的财物不能修复的,或者修复费用高昂、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对折价有争议的,应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实践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部分修复、部分折价,或者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予以赔偿。 交通四顾造成牲畜受伤未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造成牲畜受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区、县级兽医院或牲畜交易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或鉴定,折价赔偿。
38、如何确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赔偿标准?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入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不能独立的参与调解;或者当事人虽有行为能力,但是因为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事故处理活动的,当事人的亲属即可以参加这些活动。当事人亲属参加的,其身份属于法定代理人,因而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但是,为了不加大事故责任方的负担,规定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超过部分的费用自理。在三人内,其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亲属原则上应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离交通事故发生地较近的亲属;如果需要外地、国外亲属参加的,事先应同对方当事人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如果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又公安机关指定代理人参加,委托或指定代理人应有一定的手续,其所需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不按本条规定解决,必要时,可以从当事人所得的赔偿费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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