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提请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还有一处表述值得关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此前全国人大内司委对于一审稿的审议意见是: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又是民事责任。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是“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还是“适当减轻”更为妥当?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来进行判断的,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如果都有过错,那谁的过错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多,谁的过错小,谁承担的责任就少,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判定原则。
但草案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则与上述基本原则有所不同,沈春耀委员说,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所倾斜。
倾斜的理由是什么?因为高速运输交通工具给使用人带来便利,却给社会、给他人带来风险,风险从何而来?风险的相对受益方是谁?法律在确定有高速运输工具因素在内的责任分担时,不仅考虑过错,还要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以实现实质公平。
基于这样的考虑,现行道路草案第七十六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使用了“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表述,更为妥当。